我在一家私企工作,合同从08年1月1日到09年12月31日到期,在劳动合同中只写到了实行的是综合计时工作制及计件工资制,每月基本工资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工资待遇也没写,只是口头答应给多少钱一天,也没说过基本工资的事,综合计时工作制的计算周期也没说,我不知道加班费该怎么算?我只知道这个月做了多少天该拿多少工资,少了就是拖欠了我的工资,这样认为对吗?目前我手上有一份本部门的出勤记录,工资是打到我卡上的,每个月都上30多个人工,到手的钱只有二十五六天的,我能不能因为拖欠工资直接向劳动仲裁申请解除劳动合同并且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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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以先问问你单位的人事部门,要求答复他们是如何计算的。不答复的,你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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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证据确凿,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加班费和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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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的,综合计算工时制是需要劳动部门审批的,而且,实施综合计算工时制并不表示可以无限制地要求员工加班。建议尽快进行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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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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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主张的,协商不成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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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区分具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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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