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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一家私企工作,合同从08年1月1日到09年12月31日到期,在劳动合同中只写到了实行的是综合计时工作制及计件工资制,每月基本工资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工资待遇也没写,只是口头答应给多少钱一天,也没说过基本工资的事,综合计时工作制的计算周期也没说,我不知道加班费该怎么算?我只知道这个月做了多少天该拿多少工资,少了就是拖欠了我的工资,这样认为对吗?目前我手上有一份本部门的出勤记录,工资是打到我卡上的,每个月都上30多个人工,到手的钱只有二十五六天的,我能不能因为拖欠工资直接向劳动仲裁申请解除劳动合同并且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

合同纠纷
2009-09-10 10:5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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