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为公司申请了一个专利,属于职务发明. 其中所申请的专利09年4月份已受权公告,按专利法公司付给发明人一定数额的奖金和专利产生效益后一定比率的经济回报. 但我与公司的情况是双方单独签订了一份协议,其中主要内容就是等专利受权公告后公司应付给我一次性奖励50万元作为专利回报.我的问题是签订这样的协议是否合法有效,另外签订的协议跟专利法职务发明规定有没有冲突.如我要求公司支付这50万元的奖励,公司是否能应该合法支付给我.(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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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胜诉。我们可以为你风险代理,不拿到钱不收律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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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律师的专业解答:
1、合法有效
2、可以要求 公司支付上述费用
如果有此类案子,可以委托我代理,本人专业代理知识产权类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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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可以的,具体要看协议内容。按上海现行规定奖励比例可以提高到30%-50%,该范围内可以进行协议,也可以按劳动合同获得其他工资性奖励。如果有具体问题可以联系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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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冲突,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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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合同可以得到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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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有效,可根据协议约定向单位提出。如遇任何问题,可联系咨询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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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