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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公司申请了一个专利,属于职务发明. 其中所申请的专利09年4月份已受权公告,按专利法公司付给发明人一定数额的奖金和专利产生效益后一定比率的经济回报. 但我与公司的情况是双方单独签订了一份协议,其中主要内容就是等专利受权公告后公司应付给我一次性奖励50万元作为专利回报.我的问题是签订这样的协议是否合法有效,另外签订的协议跟专利法职务发明规定有没有冲突.如我要求公司支付这50万元的奖励,公司是否能应该合法支付给我.(谢谢!)

知识产权
2009-10-12 15:3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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