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我前夫离婚后,我前夫的爸爸拿出一张借据,上面有我和我前夫的签名和指纹,经鉴定后,证明我的签名是假的,而指纹是真的,借据上的日期是二零零五年,庭审时我前夫承认这张借据,但对借据的形成及借款的方式和他爸爸说法不一致,出现矛盾,事实上我从未借过他钱,现在法院依据指纹判决我败诉,偿还借款,我应该如何应诉?如果上诉我应该收集什么样证据,是否可以要求重新鉴定指纹?用不用对借据的形成时间进行鉴定?我现在向法院申请重新鉴定,法院的人告诉我就算鉴定出签名和指纹都不是我的,我也得偿还借款,事实是这样吗?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