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名IT职员,2008年2月被公司已研修的名义送到日本工作,并签署了2年服务期协议,如因个人原因违约培训费用一十四万余元。
现得知公司2007年6月至2008年4月间以社平工资为我们缴纳五险一金,违反了我市关于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相关规定,我想咨询的是,我以根据劳动合同第七条此为依据提出离职是否属个人原因,是否还需向公司缴纳培训费。谢谢!
我的劳动合同第七条第(六)款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乙方(本人)可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公司)解除劳动合同,
1。略。
2。略。
3。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费或提供劳动条件的。
根据第3条规定,我如果提出离职是属于我违约吗?谢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