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经济问题
我2005年7月与杭州一家建设集团公司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并当即被安排到了其下属的一家分公司工作,与分公司并未再签其他合同。从2005年至今,我在分公司的平均工资最低为1800元。
2008年7月底,分公司宣布因财务原因而解散,我由集团公司负责安排工作。但在11月初集团通知我说安排不了,要和我解除合同,称集团负责到12月底为止,给我这点时间自找工作,这期间工资按杭州市最低工资标准960元一个月给我,此后两不相干。
我的问题是:
1、赔偿金标准适用的年限适用于2008年以前吗,就是我这三年半的补偿要求成立吗?
2、如果算,那我应得到的三年半的违约补偿金具体应如何计算?
3、11月12月这两个月的工资按960元给是否合法?还是应按1800元给?
所剩时间比较紧张,望能尽快得到回复和帮助,谢谢各位律师!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