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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孝感邮政局速递公司一名临时工,先后在邮政局各部门从事驾驶员工作12年【98年至今】,今年打算承包该单位一条邮路,对方的前提是解除现有的劳务合同,自备车辆,在协商过程中对方说各种保险加经济补偿共6000元。说是依据劳动法规定按本人每年月平均工资标准一年补一个月【劳动法规定是解除合同按当地职工上年度月评工资】,但05年以前各项保险都没有按义务缴纳,再之对方说解除合同后邮局仍提供了就业机会所以同其他解除合同的劳务工补偿的标准有区别,要少。请问这样是否合法,谢谢!!

婚姻家庭
2010-01-15 17:3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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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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