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父亲曾经是我们县里(广西融水县)的环保局局长,因为为别人做了法人代表而涉入一个经济案被拘押审查(1996年7月),在看守所拘押了一年多(1997年8月)病死在看守所里,当时检查院还在调查,没有起诉到法院。只是告诉我们人死了案子就消了。而单位因父亲去世为父亲出了丧葬费就不了了之。当时因为不懂法律,母亲是下岗工人,弟弟只有10岁,自己也在读书不了解详情,12年了,我一直认为有很多不合理的地方,想咨询一下:
1、我父亲在看守所里拘押一年多检查院还在调查,拘押这么长时间是否合理?
2、审查期间我父亲死在看守所看守所有责任吗?
3、检察院说人死了案子就消了,环保局也没有说开除或者处理的决定,我父亲是否还是属于单位人员?
4、我父亲去世时50岁,如果属于单位人员,应该得到怎样的补偿?
5、我们住的还是环保局的单位房,现在环保局要收回去说要分配给在职职工合理吗?
如果不合理我该向什么部门反映?已经过了12年还可以处理吗?希望可以得到帮助!谢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