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母亲原单位于86年解散后,但仍有厂房一直闲置,于去年那片闲置厂房被镇政府卖掉,所得的资金以置换费形式发放给部分职工,最低5万多,最高8万多不等。我母亲及她的5个工友在获悉此事及分文未得情况下找到镇政府协商要求予置换费,在多次遭到拒绝后,我母亲及其他5个工友向劳动仲裁部门举报并要求解决。劳动部门最后判决镇政府应当予以我母亲一方补偿同等置换费。镇政府没同意,最后上诉于忻城人民法院,法院于2009年5月判决我母亲一方胜诉,维持劳动仲裁的决议。目前已经过了上诉期,我母亲一方多次到镇政府要求予置换费补偿,镇政府以“没钱”为由拒绝,昨日我母亲及其他工友再次到镇政府要求,镇政府只答应给2万元。
请问各位好心人,我母亲他们的这是该怎么办?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