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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西山学校任教三年了。 三年前我和学校签定合同于2009年7月20日到期。现在我想要换工作。 学校领导批准了我的辞职申请,但要扣我的所谓合同违约金1000元。 我在合同期满后未与学校签定新的合同,但学校给出的解释是:依据我国劳动法规定:我在学校工作满两年,合同虽未签定新的,但已经自动转为续约。所以按照合同书上所写的,也就是要扣我的1000元违约金。这样合法么?麻烦您告诉我。

合同纠纷
2009-09-07 21:5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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