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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劳动法>规定,用工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未满一年与我签订书面合同,我有权向用工单位补偿我2个月的工资差额,还有因为无故辞退应补偿我2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是否正确! 我可以要求帮我补交养老保险吗?

合同纠纷
2009-09-07 21:3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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