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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我是1995年到一家合资公司工作,到2000年5月,因合资双方矛盾,中方退出股份,宣布合资厂解散,并每人发给3个月的生活费,公司由外方经营。其中有一部分员工离开了公司,由于外方继续用我,我与外方就继续签订了劳动合同,到09年8月31日合同到期,公司与8月31日以合同期满为由通知与我解处劳动合同,我同时申请要求公司与我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部答应,请问这种情况下,我能得到经济补偿金吗?经济补偿金的年限应该从什么时候算起?务必回答 谢谢

劳动纠纷
2009-09-06 22:57:58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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