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律师你们好,我想咨询一下。当初我们和村里签订合同承包土地二十年,作为养殖用。并且到区级政府对合同进行了公证。可是后来养殖业逐渐衰退下来,为了维持生计,我们就在承包的土地建造了及其简易的房屋,供出租。
这样已经有好多年了,租金勉强可以支付我们家人的开销,以为这样的日子会持续下去,可是前几天我们收到了村里的一份通知,通知说:“所有平房在300平方米以上的必须取得许可证!并且根据《城乡建设规划法》第64条限在三天内办理相关证件,不然就会拆房!”
请问:一、他们这样做有根据吗?
二、我们的房子受法律保护吗?
三、如果强行拆除我们应该怎么办?
四、我们可以依据什么法律保护我们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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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办理许可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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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房改变了土地的性质,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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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房改变了土地的用途,不合法.应当办理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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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