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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父亲因上吐下泻于下午5点钟入院,以感染性休克入抢救室,抢救过来之后,以急性细菌性痢疾收住院,于次日凌晨6点20分去逝。 2、报病危患者入院后未下达任何监测生命体征及观察病情医嘱,患者在住院10余小时期间没能得到及时观察、正确的治疗、及时有效的抢救。 3、病危患者住院后病史的采集、体格检查、首次病程记录的完成均由没有执业医师资质资格的人完成。(此医院还是三级甲等医院) 4、医院看了家属递交的对治疗提出的质疑的材料,并商量讨论后对我们家属关于11条的质疑的回答无力苍白,含糊不清,无任何说服力,并且最终得出患者最终死亡与医院的疏忽无直接因果关系结论。 我的问题: 1、 虽然我父亲身体不是太强壮(患脑梗7年,在去世一个多月前,因发烧而引起肺炎,住院二十天左右),但他并无致命的疾病,医院可以以身体虚弱为名来推卸责任吗?在这件事情上,医院是否应该负完全责任? 2、 在这件事情上,医院触犯了哪些法律,他们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3、 我们患者家属应该获得怎样的赔偿,所获得的赔偿主要依据什么样的法律条文?

损害赔偿
2009-09-07 10:35: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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