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我与一民办学校签订劳动合同(08年-10年)并向校方支付5000元押金,现在不想在那干了,可我等不了一个月必须走,相当于我没有按合同法中规定的提前三十日内向公司提交书面申请,我也直接没去学校了,但我走前校方已找好好顶替我的教师,后来我要押金和工资时校方以合同上标明的:谁违约要向对方支付2万元。为由拒绝返还我的押金。(注:并且学校还说不找我要那1万5就不错了)。请问校方这么做合法吗?我还有机会要回我的押金吗?
另外学校没有给我们办理任何社会保险。
另外我因该向石家庄劳动局申请劳动仲裁还是向县劳动局申请劳动仲裁?(我所教的学校在县里)谢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