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律师,您好!
我于2007年底在我县购有一处商品房,当时签订的是《商品房买卖合同(GF-2000-0171)》,如今该房屋交房时后,其总的建设面积为127平(房产局测绘面积),原合同约定面积118平(单价1420元/平)。当我准备与房开商理论时发现,我的合同“第五条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的“第2款 双方同意按以下原则处理”被房开商打×了(小区买家的合同全部都是这样)。
我现在的问题是:当初我们由于没有经验,所以没能警惕这一条。房开商这样的做法合法吗?如果不合法,那有相关的条例或条款的支持吗?请大家帮忙解释下为谢。因为现在就处于交房阶段。我们还没接钥匙,怕问题没解决先接了钥匙会出现不可挽回的问题。
(该房屋的面积变更,我们没有接到任何通知,且无任务不可抗因素存在)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