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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交通事故发生在09年7月28日晚上7点40左右我载我家属《怀有身孕》由西向东行驶在单位门口左拐弯时与二轮摩托车相撞,经过交通处理后下达责任认定书之后其肇事者应负主要责任,我负次要责任,经过多次催促肇事者家属给与相应的经济损失!可肇事者不给与赔偿,于是我在09年8月11日对他进行上诉,于是在09年9月3日开庭审理!因为当时出现事故之后我家属就去了医院做检查因为当时去上班在路上发生此事,身上没有带钱只做了彩超和产科治疗当时医生建议住院观察 ,结果钱不够就没住!于是在30号住的院,所以在今天开庭审理被告的委托代理人说事故时间不住院时间不付,被告不给与认可只承担28日晚上所出的医疗费用,请问此事故的责任主次应经分明我是否承担相应的责任,度被告的不认可我应做和解答!被告是否承担此事故的所有损失! 谢谢

交通事故
2009-09-04 16:3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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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