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06年10月向A借款7万元11月又借款5万元借款协议约定的利息分别为年利率40%,30%。截止08年8月本息共计还了14万元,(其中07年2月还款本息11300元,4月又还五万元的利息7500元,6月付了六万元的利息15984元,11月付五万元利息10000元,07年12月-08年2月还本金加利息27000元,08年3月-4月5月共付利息9000元,8月还本金60000元) 我又向其写了一个欠条:欠其4万元,并注明以前的借款协议作废。(以前的借据也没有收回)
现A向法院起诉我,让我还40000元本金,附加利息15946元,(A在我给其打的欠条上自己加上“按月支付3分的利息”)
对这个官司我应怎么应诉?另外借款协议书的借贷方搞错了:借款人应该是我,可协议上写的是A.,贷款人应该是A,可协议上写的是我,这样有什么影响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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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利息的约定如果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的四倍的话,超过部分无效。
对于他私自在借条上添加的内容,是无效的,如果他不承认的话,可以做笔迹鉴定。
借款协议虽然借款人和出借人书写错误,但是如果通过其他证据能够证明的话,不影响诉讼的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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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应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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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协议书中的借贷双方存在错误,必然对于各方的主张产生巨大影响、
如有需要,可来电与律师详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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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协议和本案已经没有关系了吧,本案应该只和你的4万元借条有关系。你可以申请司法鉴定,证明利息不是你写的。如果借条没写,那么你们的4万元新借款就应该是无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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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A自己添加的内容无效,其利息主张法律不应得到支持;2、出具的欠条如能证明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你仍有还款义务,借款协议已作废,即使写错对A的起诉也无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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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比较专业,非三言两语所能说清楚,建议与律师面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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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应诉,对方加上的“按月支付3分利息”可以申请做笔记鉴定,建议来律所详细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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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应当积极应诉以维护合法权益!
Q:4228292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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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