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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98年工伤被鉴定为八级伤残后继续留在原单位上班,原工伤的单位名称是“**电气”,可能因为经营上的改变,06年公司所有人的社保都被转入“**照明”,合同上的公司名称也由原来的“电气”转换成“照明”,变成我原工伤的单位名称与现在合同和社保的单位名称不一致,公司还是原来的公司,只不过是一家公司有两个名称罢了,法人代表也是同一个人,难道因为这样,劳动合同终止,我就无法要求公司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吗?

劳动纠纷
2008-12-08 15:06:25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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