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非进了一家电子厂,与工厂签了一年的劳动合同,工厂规定小非的试用期是3个月,如果试用期通过就可以转为正式员工,并为其买社保。两个月后工厂通知小非解除劳动合同。小非询问原因,工厂负责人说试用期内辞退员工是不需要理由的,请问是这样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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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在试用期内,只有当劳动者具有下述法定情形之一时,用人单位才可以辞退劳动者:(1)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3)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5)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劳动合同的;(6)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7)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工作的;(8)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除上述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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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内,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提前3天通知劳动者,并说明理由,如不符合用人单位的录用条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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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内公司解雇员工必须证明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如能证明,则无需提前通知。而员工若在试用期内辞职,则需提前3天通知,但无需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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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厂全部错误,试用期不能超过一个月,期间也应当有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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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