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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前妻于2008年元月离婚,“关于财产及债务问题”是如下表述:“房产及家庭用具归男方所有,双方债权债务各负其责,女方自用衣物及用具由女方带走。”原房产证前妻为共有人。今年8月27日,9月3日我根据此离婚协议去房产局和政务公开中心房产大厅办理房产分割手续,都被其拒绝办理,其理由为:1。房产没有注名为具体为哪一处。2。要我前妻到场签字或离婚协议到公正处公正。我听说后气愤难平。现在的事真难办!我认为:1。既然协议上有房产。。。归男方所有,那是不是在法律上可以这么认为只要是我和前妻共有的房产都归男方所有?你房产局凭什么不给办理房产分割手续?2。我去了民政大厅,问我的离婚协议是不是有法律效力,回答是肯定的,那为什么你房产局还要什么本人到场签字或去什么公证?问:1。我的理解是不是符合法律?如果符合法律精神房产局又拒不办理房产分割手续我怎么样办才好?在此期间如果发生与房产有关的法律纠纷我可以起诉房产局吗?2。如果房产局的要求是合法的,是不是意味着在民政局办理的财产分割手续不合法?是不是离婚证的合法性都要受到质疑?我可以起诉民政局吗?

婚姻家庭
2009-09-04 11:4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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