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0月一个劳动者在某私营单位正式工作,但是在这个期间未签订过使用合同以及劳动合同。
2008年1月该私营单位得知国家最新劳动法颁布就通知员工可以签订劳动合同了,但是在签订劳动合同时需要签订这个私营单位自拟的一份苛刻的附加合同(例如:1、签订合同起月底工资从950元降至800元再减去个人应缴纳的保险费用!2、凡签订合同的员工每月还应根据其客户的评价对员工进行评估后扣除相应工资!等等)但不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就可以不履行这些规定!至使公司大部分人当时都没有签订他们的任何协议以及劳动合同!
2008年12月,该公司这名员工如果被无合法理由解雇或者变向解雇的话,
我想请问
1、这个私营企业是否需要赔偿?
2、该如何赔偿呢?
有哪些法律依据呢?
谢谢您能为我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