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会计将货款收入入账后不记账,再用转账支票转到其他公司后套现,套现后的现金存在她本人及她家人银行卡上。案发后,会计辩称是总经理授意她不记账再转账套现,套现的钱她后来取现给了总经理,可会计拿不出任何证据证明她的行为得到总经理授意及套现的钱又给了总经理,而且总经理银行卡上也没有对应的存款记录。请问,会计能否定职务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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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只有被告人口供没有其他证据的,是孤证,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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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是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务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五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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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