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于08年10月份在广州市白云区某村的新开肉菜市场以46500元投得一间商铺五年的使用权.〔未签合同’有收据,租金每月3000元〕本人由于其他原因致使未能营业,于是口头委托该市场场长向外招租,期间市场方一直没向本人要签合同和交租金。直至09年6月份未能租出,市场方〔老板〕跟我在没有任何书面通知和电话联系的情况下把我那商铺转让他人了。对方以我欠租的理由说是把商铺收回,欲与他论理对方不予理会。请问我能讨回这入场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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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没有合同且没有实际租赁行为的情况下,对方应该返还这笔钱。建议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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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以要求对方退回费用,协商不成建议委托律师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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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这个希望的,建议你当面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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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权利要求对方将款项返还,可先通过协商手段要求退还相关款项,协商无果可通过诉讼手段维权。当然这其中可能还涉及其他一些情况,可委托律师起诉。
----如需帮助或仍有不明之处,您可以直接通过电话免费咨询。(吴律师,潮汕人,广东安国律师所律师,中国青年志愿者协会志愿者,2006年获“中国志愿服务铜质奖章”。现为广州、潮汕两地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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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