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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08年10月份在广州市白云区某村的新开肉菜市场以46500元投得一间商铺五年的使用权.〔未签合同’有收据,租金每月3000元〕本人由于其他原因致使未能营业,于是口头委托该市场场长向外招租,期间市场方一直没向本人要签合同和交租金。直至09年6月份未能租出,市场方〔老板〕跟我在没有任何书面通知和电话联系的情况下把我那商铺转让他人了。对方以我欠租的理由说是把商铺收回,欲与他论理对方不予理会。请问我能讨回这入场费吗?  

其它综合
2009-09-02 21:5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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