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今年八月初将我父亲(现年50岁)养老关系转移到浙江省绍兴县,并经这边人事部门打好了调档函。但是我父亲原单位(中江县龙台供销社)以他在95年原单位倒闭时担任保管职务时尚有两万块帐没清为由扣押档案。关于未清款项的事情当年单位也曾请来会计师对账,至今也没有把事情弄清楚,并且在1998年12月以此为由已经把我爸做自动离职除名处理了。我也曾网上查询得知:劳动部、国家档案局在《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中规定:企业职工调动、辞职、解除劳动合同或被开除、辞退等,应由职工所在单位在一个月内将其档案转交其新的工作单位或其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劳动部门。我想请问企业这样做合法吗?我们必须要向企业缴纳这笔莫名其妙的欠款才能拿回档案吗?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