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的公司01年在内地开厂,找我做公司的法人。
实际情况是,我没有出资,仅仅是受聘担任法人一职,而且签过协议,协议要点:一、全部由港方出资。二、受聘担任法人代表一职。三、象征性每年收5000元报酬。四、无权调动资金,无权干涉经营。盈利和亏损与我无关。五、公司运动过程中如有违法行为,与我无关,不承担任何责任。
营业执照上的法人代表是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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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该公司涉及行政责任,特别是刑事责任,如果法律规定需要由法定代表人承担责任的,你还必须承担。那种协议只在你们之间有效,对你们以外的任何善意第三人都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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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的责任由法人(即单位)承担,并非由法人代表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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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协议不能对抗第三人,如果该公司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你是替罪羊。有风险,你要考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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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