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与朋友合伙于2005年注册经营一服装加工店,租赁物业公司一间门面房作为营业场所,07年房租因物业领导换届致使收缴单据与本人记得的时间悬殊4个月(物业说交到4月而我记得交到8月)而交款凭证我已找不到了。08年房租交齐。09年4月他们下达书面催款通知,说将07年4--12月及09年1-4月于4月15号前交齐,逾期将锁门停租。而08年订的合同期为一年,即09年为6月1号到期。因07年房租存在分歧,故没交房租,于是物业于09年4月17号晚在我们回家的时候将门锁死,并以未交房租为由起诉至法院,而我随后也以锁门不当致使无法正常经营,造成经济损失为由起诉他们,现在正在审理中。我的问题是:(1):07年并没有签订租赁合同。我记得很清楚房租交到8月而拿不出证据,我该如何。(2)07年尾欠到现在已经超过一年,而当时没有签订合同,到现在算不算诉讼时效过期。(3)房屋未到期他们锁门停租该承担怎样的责任,我的损失该怎样认定,若他们拒不承认锁门,那份催款通知算不算证据。(4)我现在可不可以把门砸开。急请帮助,在此拜谢了!!!1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