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于2003年3月9日入职广州**土地建设有限公司,任职前台销售。本月13号接到人事部电话,要求回公司立即办理离职手续(因8号--13请假)。
本人不满公司所做补偿,故到现在还没办理离职手续。 1、要求补办2003年3月份--2008年3月份所欠社会保险,招公司拒绝(因之前想继续留职,所以在公司的威迫下签了自愿不参加社会保险合约)。请问我之前的社会保险还可不可以追回? 2、公司没按我的月平均收入作补偿,我的平均月收入是:基本工资700元+周六加班费300元+售房\\租房提成,但公司只按基本工资+周六加班费作补偿,请问合理吗? 3、公司解雇本人没有书面通知更没有提前一个月通知,应按新劳动法第八十七条作二倍赔偿,本人不理解“二倍赔偿”是指赔偿离职当月工资的二倍,还是赔偿6年7个月工资的二倍? 4、公司规定扣押员工一个月的工资,这样合理吗?而且7月份及8月份1号--8号工资与几个月前的1344元售房提成到目前还不给予发放,今天本人追究发放时,公司要求本人办理好离职手续才能发放,不办理离职手续不给发放,请问这样合理吗?我又该如何追回我的所得?
希望能解答我的苦脑,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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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直接申请劳动仲裁。----如需帮助或仍有不明之处,您可以直接通过电话免费咨询。(吴律师,潮汕人,广东安国律师所律师,中国青年志愿者协会志愿者,2006年获“中国志愿服务铜质奖章”。现为广州、潮汕两地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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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1、可以追回,不参加社保协议无效的。
2、不合理,应包括提成等其他工资性收入。
3、要看解雇事由,2倍是指工作年限的2倍。
4、不合理。
以上均可以申请劳动仲裁或到劳动监察投诉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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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必须参加,公司做法违法,经济补偿金应当按照工资收入确定。建议与律师联系说明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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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提起劳动仲裁,可以通过司法途径来解决这个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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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