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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3月我进入某汽车销售公司任销售员一职,2007年11月我在将商品车从库房提回公司的高速路上与前车发生追尾,由于我驾驶的是新车没有保险,最后公司为我方新车和对方车辆共支付7万余元修理费,并于2007年11月起每月从我工资中扣除300元作为赔偿,至今已共计扣除6300元。现在我在办理辞职的过程中,公司已我须支付损失的20%为由要求我追加8000元方能离职。我认为公司要求我为那次事故承担20%的损失的要求不合理: 1.我于2007年1月取得驾照,2007年11月我的驾龄尚未满1年,按照道路交通法规要求:未满1年驾龄人员严禁驾车上高速路。公司明知故犯; 2.按照有关法规要求,车辆凡上路行驶必须买保险,新车也应该买临时保险,然而我公司为降低成本,故并未为新车购买临时保险,导致损失加大; 3.我与公司的劳动合同中也并未明确要求作为销售员必须负责商品车的自提责任; 4.排除一切客观因素,我固然也有责任,但接近两年的每月扣款我认为已经足以抵消我的责任了。 还望听取请律师专家的意见,谢谢!

其它综合
2009-08-31 10:21:28
共有3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