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条,今欠李先生,2003年8月10日至2007年9月30日期间现金140000.00元。欠款人,胡先生。落款2009年8月24日。请问,可以要求赔偿2009年8月24日以前的欠款利息吗,应从什么时间起算,应按多少算。请帮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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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民间借贷,未约定利息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如果到约定还款期限的,从期限届满可要求支付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未约定还款期限的,从出借人要求对方还款时起,可要求支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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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贷的利息可以由双方协商确定,法定保护的年利率为24%,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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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欠条应当写清款事由,也就是欠什么款。欠款一般不会欠现金。如,今欠到某某某工资伍仟元整,某年某月某日前还清,欠款人某某某,年月日。今欠到某某某货款捌仟元整,某月某日前奉还,欠款人某某某,年月日。今欠到某某某身体损害赔偿款壹万元整,某月某日之前付清,欠款人某某某,年月日。二,欠款金额要大写,不能小写。欠款一般不计利息,如果到期不付清,也可以约定利息。三,借款一般不要写事由,一般要约定利息,金额也必须大写,借款要写借条,不是写欠条。借条落款也是借款人,不是欠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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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