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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某单位向社会个人借款2万元,约定利息每年3千元,从2003年开始,每年个人都从某单位拿几千元(未超过约定利息数),累计总数约2万元,拿钱时写的是收条,既未说是利息,也未说是本金,现单位计帐算是本金,只同意现在结算利息,合法吗?如果不合法,怎么办?

债权债务
2009-09-21 17:3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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