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重庆的九龙坡区租了一房,租了不到两个月,现因工作地方需要,须重新找房,找到房东但她说不退押金。具体合同如下:
甲方:(出租方) 乙方:(承租方)
1、租期:2009年7月21日起到2010年7月20日止,到期前乙方若要续租该房需提前半月通知甲方,期满后,若甲方仍将该房出租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权。
2、租金:每月租金950元整,租金按季付一次,上季度将满时需提前15天交下季度租金。
3、甲方将该房出租给乙方使用,乙方租该房用于居住,在租期内该房的水、电、气、闭路、物管费用等由乙方自行负责,同时向甲方交纳2000元整保证金,租期满时,乙方接清所有费用和保证甲方室内设施完好,交给甲方,甲方退还保证金
4、违约责任,在期房期间甲方双方应自觉遵守国家地方法律法规不得违反,如有违反,违约支付违约金200元整给守约方
我找房主说不租房时,她说可以不租但不退押金,我说我违反合同规定,赔偿违约金,她说也不退押金, 请问一下按照合同的规定,如果我不想租房了是否会退押金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