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ize=3]我所在的小区属新建小区,2002年入住,入住前与物业管理公司签定了16.5/平方米的供暖协议(燃煤),从供暖季开始物业公司就向我们追缴13.5/平方米的差价,(实际供暖采用燃油),大部分业主没交,后经证实此部分费用已由开发商付给物业公司,2003年我与物业公司签定了30/平方米的供暖协议,但很多业主拒绝签定协议并未交纳供暖费,后物业公司上诉至法院,最终法院的判决是22.5/平方米, 判决22.5以后是不是可以视为我与物业公司所签同无效?我是否可以向物业公司索回差额?2004年供暖季开始时是否要签订新的协议? [/size][em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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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初物业起诉的是没交采暖费的那部分业主,也就是说我不是当事人,2003年的采暖费我交了,而且与物业公司签定了30元/平米的协议,也就是说,法院的判决对我已经没有影响了是吗?我是认同了物业公司的收费的?而且也没权力向物业公司要回差额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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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三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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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法院判决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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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判决若涉及到你,则以判决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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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楼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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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