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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ze=3]我所在的小区属新建小区,2002年入住,入住前与物业管理公司签定了16.5/平方米的供暖协议(燃煤),从供暖季开始物业公司就向我们追缴13.5/平方米的差价,(实际供暖采用燃油),大部分业主没交,后经证实此部分费用已由开发商付给物业公司,2003年我与物业公司签定了30/平方米的供暖协议,但很多业主拒绝签定协议并未交纳供暖费,后物业公司上诉至法院,最终法院的判决是22.5/平方米, 判决22.5以后是不是可以视为我与物业公司所签同无效?我是否可以向物业公司索回差额?2004年供暖季开始时是否要签订新的协议? [/size][em00]

房产纠纷
2004-11-20 01:1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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