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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名民办中学教师,属于合同工,合同已在六月底签过,按合同规定,我需要在暑假服从学校招生安排,但是由于需请探亲假(本人是军嫂)有一个月未参加招生,现在准备辞职,理由是六月份工资也没按时发放,按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不按时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有权中止劳动合同。但是当我提出辞职后,用人单位以我暑假不服从安排并且没有完成任务为由,拒绝支付我七八月份工资,并且还要克扣六月份部分工资,这种做法合理吗?

劳动纠纷
2009-08-27 19:0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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