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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2008年8月份起开始在泉州某专卖店上班做普通营业员,月薪900加提成,没有签定劳动合同。4号店里对前两个月进行盘点时发现有货品缺失但不明原因,损失约二千多块钱,店方要求四名店员分摊损失,每人五百多块,请问店方此举是否合法,我应该怎么做?谢谢

民事相关
2008-12-05 15:3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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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