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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如下: 父女三人去到一家乐器行,父亲看中了一个二胡,走过去看一下,二个女儿跟上。那个物品放在一条很窄的走廊,两个人刚好能并排走。当时只有一个服务员介绍商品,那个服务员在介绍二胡给父亲,而没有理会两个女儿。还有其他服务员也没有理会他们。其中一个女儿拿起一个二胡看了一下就企图挂回原位,但不懂得正确挂法,而当时有个服务员经过且看到女儿想挂回二胡,但服务员没有上前帮忙,而站在一旁看着。女儿挂好二胡后,一转身,二胡就因为挂不稳而掉下来,砸坏挂在下面的二胡的一个装饰品,被砸坏的二胡价值1800元,据说用红木制作。 店主要求父亲以这个二胡的进货价赔偿,然后口头说进货价1050元。而父亲则要求看这个二胡的进货证明(进货单和进货发票)。但是店主说在他只是其中一个分店,没有这些证明。 这件事中,女儿不小心砸坏二胡,损失应不应该全部由父女承担?而店主提出的索赔合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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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5-12 15:5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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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