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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妹今天的法院判决书下来了,判不离.第一次是07年起诉,08年4月份判不离;第二次是08年11月份起起诉的,09年4月份开庭,09年8月26日判不离.她是07年7月份就分居了,已经两年多了.有一个女儿快5岁了,男方不离的原因就是想要我家父母亲的房子,当时他们一结婚就住在我家里的,05年3月份我父母亲在县城买了一幢房子,当时钱不够,我们俩姐妹都分别凑了借给我父母亲了,当时没有写借条.办了产权证,房主是我父母亲,当时我父亲还说要不要写上我们姐妹的名子,想着就我们两个女儿,以后老了也是留给我们的,我们拒绝了,我们也要给父母亲一个保障.现在我妹离婚了,男方说那个房子有一部分是他们的共同财产,不愿走,天天还住在我家,前段时间还对我父母亲大大出手,也不给孩子的生活费,他们的孩子都是我妈带大的.还经常埋怨这没有带好,那没有带好.这事情怎么办才好?

债权债务
2017-02-10 00:51:25
共有5位律师解答
  • 可以再提起离婚诉讼,一般法院会支持的。房产如系父母财产或女方个人财产,男方无权要求分割。
  • 你好,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坚持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尊重当事人意愿,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合情合理地予以解决。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1、夫妻双方对财产归谁所有以书面形式约定的,或以口头形式约定,双方无争议的,离婚时应按约定处理。但规避法律的约定无效。 2、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包括: (1)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 (2)一方或双方继承、受赠的财产; (3)一方或双方由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 (4)一方或双方从事承包、租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 (5)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 (6)一方或双方的其他合法所得。 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结婚时间10年以上的, 应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复员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药补助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应归本人所有。 4、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财产时,各自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所分财产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5、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处理时应考虑财产来源、数量等情况合理分割。各自出资购置、各自使用的财物,原则上归各自所有。
  • 1,离婚是个人的权利与自由,可以协议离婚,也可以诉讼离婚。2,婚前财产归个人所有,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双方平均分割。如果对方有过错,你可以适当多分财产以作补偿。3,共同债务共同承担,个人债务由个人承担。4,离婚协议书中注明财产分割方式和办理,注明孩子已经成年、不存在抚养权问题即可。5,起诉离婚需要到被告所在地法院起诉,被告户籍地和经常居住地法院都可以。建议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起诉,也可以委托律师代为诉讼。如果有需要可以来电免费咨询,根据案情细节做出更准确解答。
  • 你好,对于抚养权和抚养费你们可以先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向法院起诉,孩子的抚养权主要是根据对孩子的成长有利原则,包括经济条件,生活环境,教育环境等,孩子的抚养费, 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 三次起诉离婚的情况非常少见,法院是什么理由判决不准离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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