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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山东临沂的,我于2005年在信用社持有了1000元的自然人股金证,今天我接到信用社的电话说要清退我们这些小股,让我去办理退股手续。 我想问:信用社清退小额自然人股合法吗?我可不可以不退股? 资格股退股原则上应在当年年底财务决算后办理,在年底财务决算前办理退股的,不支付当年股金红利。可我们不是自愿退股,是信用社要求退股,就等于他单方面毁约,他能不能给予适当赔偿呢? 资格股是从大约十年前办理的,中间又换了几次证所以上面写的是2005年了,中间只有2000有一次分红,后来就没有任何消息了,到现在又让我们退,而且是无条件的。这真的合理么?

证券投资
2009-08-26 11:2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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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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