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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0月份,公司法人陶某指派公司业务经理刘某去广东一家公司去维修设备并追要设备尾款,广东客户同意先将设备尾款中的5500元钱先支付给我公司其余货款9万元在公司提供增值税发票后支付.需我方提供一份证明,证明是公司指派业务经理去要得货款.我在公司的职务为副总经理,负责公司办公室的一切事物.当时公司法人和总经理均去安徽一家公司安装设备.公司因拖欠会计工资(大概6个月)会计带走了公司的公章不予归还,经得公司法人的同意我用电脑软件制作了一份带有公司印章的证明信发给了业务经理.业务经理从广东客户要得5500元货款后,因为跟陶发生了争执,其要得的货款并未有及时上交.公司也欠业务经理半年工资和提成钱.随后,在业务经理要得欠款一周左右陶向公安机关报案,说我和业务经理合伙骗取了5500元钱,并不承认她去指派业务经理去所要欠款和同意我发公司证明.

刑事案件
2009-08-26 11:29:45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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