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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屠XX与被告张XX系夫妻,原告张XX与原告周XX亦属夫妻。 被告人屠XX于2004年10月1日以屠XX的虚假身份向原告人周XX借款两万元,当时有证明人韩 XX为证,且原告人周XX并不知被告人屠XX使用的是虚假身份。 被告人屠XX又于2005年1月1日以屠XX的虚假身份向原告人张XX借款一万元,于2005年1月21日 再次向原告人张XX借款两万元。原告人夫妇在为知其使用虚假身份情况下出于邻里间的信任借款于被 告人屠XX,被告人张XX当时也声称定会如期归还欠款。但被告人屠XX一年前便音训全无,问其父 母,家人都说不知去向。被告人张XX也故意躲避原告人夫妇的找寻。

刑事行政
2006-07-04 20:3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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