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2008年9月11日买的房,至今尚未取得房产证(近11个月),合同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条款是这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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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条 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
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房屋交付后90日内办理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按下列第1或3项处理:
1.买受人退房,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6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并按已付房款的1%赔偿买受人损失。
2.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按已付房款的X%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3 以银行贷款方式支付房款的买受人,须在商品房交付时将办理产权证的全部资料交于出卖人,委托出卖人代为代理,因买受人原因而无法取得产权证出卖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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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办产权的相关证件已经全部交给开发商办理,想咨询律师,如果按第3条处理,开发商是否应该赔偿?应该按什么标准?我应该怎么维护自己的权益?
谢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