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自1997年3月在一行政机关工作至今,未签定劳动合同,现单位要辞退我,请问我的补偿如何计算?问题补充:
1、单位未给我交“三金”,我可以要求补交吗?还是只能要求交养老保险金?
2、我工资1997年150元,2001年8月200元,2007年8月400元,低于当地工资标准,(当地标准:02年10月前310元,02年10月后340元,05年1月后380元,06年10月后430元,08年1月后500元),请问我的工资差额是按最低工资吗?还是同工同酬?
3、依照新劳动法,我自2008年可以要求双倍工资吗?工资标准是当前工资?还是最低工资?还是同工同酬?
4、我可以要求补偿金吗?如何计算?
5、2001年11月,单位辞退我,但只间隔了一个月,就又上班了,且我未领取到任何补偿金。这是否会影响到,我的差额工资的计算以及补偿金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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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和单位的关系是人事关系还是劳动合同关系,合同关系可以主张赔偿。详细可以电话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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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工是没有补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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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看你和机关是劳动关系还是人事关系,如果是劳动关系,应当按照你在机关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同工同酬是法律应有之义。建议委托律师办理或申请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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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单位应当给缴纳五险,可以要求经济补偿,具体的可以带相关的资料当面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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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