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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自1997年3月在一行政机关工作至今,未签定劳动合同,现单位要辞退我,请问我的补偿如何计算?问题补充: 1、单位未给我交“三金”,我可以要求补交吗?还是只能要求交养老保险金? 2、我工资1997年150元,2001年8月200元,2007年8月400元,低于当地工资标准,(当地标准:02年10月前310元,02年10月后340元,05年1月后380元,06年10月后430元,08年1月后500元),请问我的工资差额是按最低工资吗?还是同工同酬? 3、依照新劳动法,我自2008年可以要求双倍工资吗?工资标准是当前工资?还是最低工资?还是同工同酬? 4、我可以要求补偿金吗?如何计算? 5、2001年11月,单位辞退我,但只间隔了一个月,就又上班了,且我未领取到任何补偿金。这是否会影响到,我的差额工资的计算以及补偿金的计算?

公司企业
2009-08-25 08:46: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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