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我与妻子结婚,在离成都很近的二线城市,在2000年随着以前打工公司迁往成都,我与妻子一直是周末夫妻,但我每月的工资奖金等悉数交予妻子。03年因为以前打工公司的倒闭,随后的几年我开始开创自己的事业。05年与朋友合伙投资成立过公司,失败了。07年后又成立了一个小公司,但妻子对我的事业已经不理解,07年成立公司未给予经济上支持,而是把钱用于二线城市购房了。股权投资的钱还是来源于另一个股东的支持。我一直希望妻子到成都,家人在一起,但她不肯,她一直说成都没有大房子住,所以不过来。现在我想与她离婚,请问,我所拥有现在公司的股权是否要跟她均分?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