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经济的发展,许多人[尤其是打工的农民工]购买挖掘机、铲车为工程施工单位施工作业,但许多农民工在施工完成之后,都拿不到钱。挖机租用纠纷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1、农民与工地签订了【挖机租赁合同】,但大部分是口头合同。2、所欠“租费”由工地如项目部、班组出张欠据;由项目部、班组负责人打张白条;有的連张白条也没有。3、法院受案,大部分作为【租赁合同】纠纷,要农民工列打欠条的工程分包单位或者个人为被告[如温州龙湾法院],结果官司胜了,农民工却拿不到钱。没有欠条的就更没办法说了!更惨的有的请了律师找到了债务人如工程承包单位或分包单位,法院缴了费,列工程承包单位为被告,法院要你撤诉,说主体不适格,不撤就驳回。有的告到法院,说租赁合同诉讼时效只有一年,已经无法起诉了。
挖机租用不应该作为租赁合同的案由来审理,因为租的不只是挖机,还有驾驶员随机作业,难道人也可出租吗?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