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公司与1996年改制成立,注册资本55万元,法人出资44万元,余下11万元由其余九个股东分别于一万元和五千元认购。在2002年大股东与部分股东私下签了股份转让协议,没有开股东会,也没有到工商局去变更登记。公司与2006年9月经营期限到期,在2007年4月由公司法人到工商局办理了变更登记,提交给工商局的股份转让协议都是虚假材料,由大股东(公司法人)一手操办仿造转让方的笔迹,同时把2002年改成了2006年,把部分股东的股份通过非法手段转到了大股东的名下。后股东知情后向工商局举报查实,工商局开出了处罚书,罚款五万元,30日以内改正,可是到现在还没改正,到工商局档案去查只有96年改制时的资料,共十个股东。我想问一下,2002年大股东与部分股东私下签的转股协议有效吗?如果有效,大股东为什么要向工商部门提交虚假资料。谢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