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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7月26日凌晨时分,经人介绍,我把已至临产期的妻子余大秋,入住驻马店市一所名叫仁济医院的私立医院等待分娩,院方经过检查后,于当日上午九时,对产妇实施“剖宫取婴”手术,2小时后接生一男婴。新生儿出生交给我时,即表现为全身青紫、呼吸不畅、精神不好等症状,但医务人员并未告知我是何原因所致,也未将新生儿转儿科检查治疗。当日下午4时左右,新生儿出现呼吸衰竭、窒息等危急症状后,医务人员仍未对新生儿采取有效救治措施(如该院根本没有呼吸机、高压氧等专用设备)。而且告诉我问题不大,属正常现象。直到当晚9时多,才要我将新生儿转往驻马店市中心人民医院救治。接诊后,市中心人民医院遂对新生儿进行检查确诊,结果表明:新生儿为缺氧缺血性脑病、吸入性肺炎。后虽经全力救治,新生儿终因病情严重不治身亡。 在驻马店市卫生局医政科,基妇科,我就仁济医院存在的问题向有关领导做了汇报,该局领导明确表示,仁济医院不但不具备“剖宫产”手术技术“单项准入”基本条件,而且没有取得卫生主管部门核发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职业许可证,医务人员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

医疗纠纷
2009-08-22 07:29:24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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