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家小孩发热,身上脸上出皮疹,先去综合性医院苏州二院检查,医生建议去专门的传染病医院苏州五院检查是
否为麻疹。如果不是,当一般感冒发热病治疗。到了五院医院,医生说不是麻疹,遂返回二医院治疗挂水两天,
病情不见好转且加重,第三天去二医院复查,医生再次建议去五医院检查麻疹,这次五医院确诊是麻疹,于是住
院治疗。
请问,五医院第一次误诊,构成病情严重,并耽误治疗,可否构成医疗失误,并要求赔偿?
附:传染性麻疹在我市只有五医院治疗,其余医院不治疗
我有证据的,病历卡上写的,第一次写的是不确定麻疹,建议别院治疗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