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2008年底知道单位给我分配的大集体工作不合理去找领导,2009年3月1日又给分配工作,上了5个月,发现还不对,(我应该是正式职工,但安排的都是临时工)。2009年7月27日我找单位上访要求恢复正式职工身份,领导说仲裁时间已超是因为合同是1993年签订的,现在找说法已经超期,1993年一直到2009年3月1日我从没上过班,是因为把我安排到大集体,已经黄了,但我的合同是全民合同不是集体合同,单位分配错误,个人看不到档案,2008年底才知道档案的事。请问我的仲裁时间是从2008年底到2009年3月1日算起,还是从1993年到2009年7月27日算起,真的超期了吗?现在正在上访,请求各位律师给与答复,谢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