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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6月18日按照单位规定提前一个月向原单位提交离职申请,一个月后7月18日正式离职。 离职申请提交后开始移交相关工作,后7月3日之后因为身体不适向公司提出请病假,直到7月25日到公司办理离职手续。离职手续上日期为截至到7月18日。期间公司没有提出任何的质疑。 这两天接到原公司电话,告知要帮我补交3,4月份的社保,但是自费部分不够,于是我提出质疑,半个月的工资不可能连400多的社保就不够缴,公司告诉7月3号之后没有上班,所以没有工资。我告知因为我是请病假的,并且有病假单。公司告诉我,交接手续都没有办好,为什么要请病假?并且之后前任经理被公司开除所以病假也没有任何人和我提起。请问此类情况,公司做法合理嘛?应该补给我我的应得工资嘛?(另外,公司告诉我,公司规定就5天带薪病假,之后一分钱都没有,这个是不是合法?)谢谢

其它综合
2009-08-19 20:2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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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