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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三级伤残右上臂离断,护理依赖程度是部分不能自理。是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人。现按工伤处理,本人看工伤条例第五章第30条应该有辅助器具费,第32条应该有‘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的我个人的护理费。享受到什么时间现在我不确定。因为我是给个人小工厂打工的,老板没有给我交任何社会险。本人认为30与32条是并列关系应该同时享受。但老板却认为既然给你安了假肢就不需要护理了。只能得一项。请律师给与解答。十分感谢。

劳动纠纷
2008-12-03 19:56:02
共有3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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