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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与单位合同期为2008年9月1日到2009年8月31日,2009年3月21日单位无理由开具退工单辞退员工,员工在多次讨要劳动手册和补偿金未果的情况下,于2009年7月18日提起劳动仲裁。2009年8月17日开庭时,员工提出恢复劳动关系并要求单位赔偿自2009年3月21日至2009年8月17日间的赔偿金(即工资)合理吗?仲裁会不会支持?

劳动纠纷
2009-08-18 19:2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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