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与单位合同期为2008年9月1日到2009年8月31日,2009年3月21日单位无理由开具退工单辞退员工,员工在多次讨要劳动手册和补偿金未果的情况下,于2009年7月18日提起劳动仲裁。2009年8月17日开庭时,员工提出恢复劳动关系并要求单位赔偿自2009年3月21日至2009年8月17日间的赔偿金(即工资)合理吗?仲裁会不会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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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不继续工作了,可以要求单位支付赔偿金;选择继续工作的,应该不叫赔偿金,只是支付工作存续期间的工资,可以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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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恢复劳动关系合理,仲裁期间的社会保险,单位应当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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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可以胜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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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合理,但注意请求里明确要求支付该期间工资,而不是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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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